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议本章规定的有关报告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的审定、反馈和研究处理以及作出决议、跟踪监督等,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