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听取和审议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结合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审计查出的问题、人民群众反映的政府债务突出问题等,开展专题调研,形成政府债务监督调研报告,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