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听取和审议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结合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审计查出的问题、人民群众反映的政府债务突出问题等,开展专题调研,形成政府债务监督调研报告,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