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条有效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查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