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政府债务全口径和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定期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受人民政府委托的财政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报告内容和审议重点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