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人民政府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查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报告内容和审议重点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