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纲要调整初步方案及说明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查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常务委员会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议案时,应当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报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