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在规划纲要实施期的第三年第四季度,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纲要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