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根据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需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对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研究。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经济运行情况的信息材料和相关说明,并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重大建设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