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常务委员会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贯彻国家决策部署,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要求情况;

(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特别是约束性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

(五)未达到预期进度指标和任务的说明和解释;

(六)推动计划完成的对策举措;

(七)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