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依法对下列财政经济工作事项进行监督:
(一)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三)预算执行情况;
(四)审查和批准规划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调整方案;
(五)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六)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八)地方金融工作情况;
(九)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财政经济领域其他重要事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