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条有效对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关于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将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