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邀请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报告机关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