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六条有效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主任会议决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