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秘书长审定,重要的审议意见也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

审议意见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