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侵占、挪用、私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