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只作部分修改、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