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或者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印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书面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或者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二次审议稿或者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大代表有足够的时间充分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