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