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培训与就业创业第三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降低相关水、电、租金等费用,并给予项目、金融等方面支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