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培训与就业创业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本地就业创业促进规划,保障退役军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