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移交接收与退役安置第二十三条有效对以退休、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供养等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做好服务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落实有关保障待遇。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