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移交接收与退役安置第二十二条有效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发放生活补助,并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