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报到期限通知接收安置单位。

接收安置单位应当在报到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将报到时间、工作岗位、待遇等情况向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相关备案资料,并对安置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