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移交接收与退役安置第二十一条有效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报到期限通知接收安置单位。接收安置单位应当在报到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将报到时间、工作岗位、待遇等情况向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相关备案资料,并对安置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