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移交接收与退役安置第十九条有效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退役军人随迁子女需要入学、转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