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

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退役军人随迁子女需要入学、转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