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移交接收与退役安置第十三条有效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对不符合到该地安置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军队有关部门提出,按照程序做好安置地调整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