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移交接收与退役安置第十四条有效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等材料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退役军人报到办理事项清单,优化工作流程,加强集成服务,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等事项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