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移交接收与退役安置第十二条有效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做好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接收、审核、转递、保管等工作。档案审核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军队有关部门并由其补充材料、说明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