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木材(林政)检查站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权扣留木材的;

(二)擅自扩大检查范围的;

(三)对被检查的当事人故意刁难、越权或非法强行检查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行政机关赔偿损失的;

(五)索贿受贿、敲诈勒索或者违反木材运输管理规定擅自放行木材运输承运者的;

(六)利用职权参与木材经营活动或私分罚没财物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