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木材生产计划的;

(二)超过年度木材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三)越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的;

(四)纵容、包庇所属森林经营单位滥伐林木的;

(五)对符合规定的各类申请故意刁难、拖延,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办理的;

(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行政机关赔偿损失的;

(七)利用职权参与木材经营活动的;

(八)对年度森林火灾、森林病虫鼠害防治不力,损失严重的;

(九)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