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有森林资源的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镇)林业工作;未设林业工作站的乡(镇),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