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和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制定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增加对林业建设的投入,支持林业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林业科技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节约管理体系和生态保护体系。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