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木材运输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年木材生产计划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领木材运输证。

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木材运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量,不得超过当地年木材生产计划规定的木材销售总量。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