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木材(林政)检查站的设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撤销木材(林政)检查站或者变更木材(林政)检查站站址。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