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六章 木材运输和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木材(林政)检查站的设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撤销木材(林政)检查站或者变更木材(林政)检查站站址。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