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重点林区所在的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菌类、野菜、药材等林下资源。

林牧交错区应从林业建设的实际出发,以保护为主,合理使用林下草地。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