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区重点林区所在的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菌类、野菜、药材等林下资源。林牧交错区应从林业建设的实际出发,以保护为主,合理使用林下草地。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