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区内的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集体所有的人工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