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森林资源由林业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能;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