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和保护;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由经营者依法经营,政府予以扶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