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章 森林保护第十一条有效除特殊情况经林业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批准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征收、征用林地;(二)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三)采集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植物标本);(四)在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禁止在幼林地和特殊用途林内砍柴、放牧。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