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废止地方性法规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的以外,常务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