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优化投融资机制,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和再担保代偿补偿政策。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海洋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化信贷投向和结构,开展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和在建船舶、远洋船舶、深远海养殖装备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
鼓励保险机构丰富涉海保险产品,提高保险覆盖范围和保障能力。
支持涉海企业依法融资,鼓励发展海洋设备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