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海洋交通运输网络和多式联运通道,加强港航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老旧港口升级改造,支持建设智慧港口,提升海洋交通运输能力。
省、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调整港口布局,推动港口资源整合优化,促进区域港口群协同发展。
省、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布局临港产业项目,大力发展临港经济,提升港口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推动港产城融合发展。
支持广州、深圳等沿海港口城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共同推进世界一流港口群建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