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地方金融管理、司法行政、商务、海事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升航运交易、航运金融、航运保险、海事法律服务、航运技术服务等航运服务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培育现代航运服务机构、建设现代航运服务集聚区、发展航运总部经济,推动建设国际船舶登记中心、国际船舶锚地服务基地,加强国际中转港建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