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九条有效新建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幼儿园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的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现有普惠性幼儿园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扩建以及利用公共设施改建等方式统筹解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