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幼儿园配建要求;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确定幼儿园地块布局、用地面积等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施工图审查监管、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消防验收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保障工程质量。

幼儿园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和要求。幼儿园装修后,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