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公办幼儿园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农村适龄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乡镇和村学前教育教研、培训和服务机制,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可以委托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本乡镇其他幼儿园开展业务指导等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