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学前教育应当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