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前教育,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以下称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