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健全投入和保障机制,明确分担责任,制定政策并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幼儿园建设、运行,加强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补充和工资待遇保障,对幼儿园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