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幼儿园、家庭、社会应当为学前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共育环境。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自媒体等媒体广泛开展公益宣传,营造尊重、关心、爱护学前儿童的社会氛围。

幼儿园应当建立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的机制,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状况、保育教育活动等情况,指导家庭科学育儿。

学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活动,参加幼儿园组织的科学育儿指导。

鼓励利用社区活动场所,拓展学前儿童活动空间,为幼儿园实施保育教育提供支持和便利。

鼓励和支持学前教育、儿童发展、特殊教育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研究成果,宣传普及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